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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源發展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自省政府教育廳時代即有,當時比賽名稱為中華民族舞蹈比賽,辦理方式分別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1年、臺灣省教育廳辦理2年、高雄市政府 教育局辦理1年等四年一循環。於民國88年精省之後,有關該比賽之相關業務回歸教育部。89年起改由教育部主導,彰化生活美學館(前彰化社教館)主辦,但 89學年度比賽仍稱中華民族舞蹈比賽,自90學年度起,才正式更名為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並於97學年度另行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沿續辦理本項比賽。

本比賽之目的為加強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以及發揚中華文化。除此之外,亦可藉由競技比賽的方式提高學生學習及從事舞蹈運動的興趣與成就 感。為反應近年來學生升學管道的多元化,培養學生個人的興趣或是各項專長,亦可提供更加寬闊的求學道路。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由教育部主辦,分為初賽以及各分區決賽部分;初賽由各縣市政府承辦,決賽則由本校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主承辦,各縣市政府協同輪辦。參賽學生須先通過初賽獲得優勝,方可取得參加全國各分區決賽資格。比賽以學年度作為單位,比賽時間需於每上半學年度結束前,各縣市政府完成初賽賽程,另於下半學年度各級學校開學後進行決賽賽程。

資格配合政府網路e化政策,縮短學生報名流程以及統一主辦單位處理學生報名的步驟,欲報名參加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初賽的學生,可至本資訊網登陸報名資料,並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一式二份,加蓋學校印信(團體組)或註冊組章戳(個人組)後,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報名。初賽完畢後,則由各縣市政府統一登入該報名網站後台,勾選登錄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網站亦隨時更新與上傳有關全國學生舞蹈比賽的即時新聞及活動資訊,以方便學生、教師、 家長及一般民眾取得相關資訊。

學生可針對自己的興趣以及專長選擇所要報名的舞蹈類型組別。
舞蹈類型分為:
A.古典舞:以其中華民族歷代之古典型式,且具傳統文化內涵與風格之舞蹈。
B.民俗舞:以其中華民族各地區的生活節慶、民風特色的舞蹈。
C.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代舞蹈為評分範圍。
D.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編創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惟每校參加比賽,每一舞蹈類型概以一隊為限,且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本比賽為保障編舞人及所有參賽單位、個人權益,參觀人員請勿私自錄影,以免侵犯編舞人之著作權。參賽團體及個人之比賽實況光碟,由大會於現場統一錄 製後立即免費贈予各團隊。另外為避免干擾決賽參賽單位之演出,決賽期間比賽禁止拍照,而持攝影證者除外。此外,本比賽為培養學生對舞蹈藝術的興趣,增進觀 摩舞蹈演出的機會,以推行舞蹈教育並強化生活教育素養,特另訂定加強推行生活教育評選辦法,舉辦「生活教育獎」評選活動。依南、北兩區決賽的賽程,每一場 次評選錄取「生活教育」表現最佳的團隊,頒發獎狀表揚。